題:視覺中國這次“打假維權”,究竟錯在哪里?
作者 王棟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棟
(資料圖片)
視覺中國向原創(chuàng)者索賠8萬余元一事仍在發(fā)酵。8月15日,視覺中國致電攝影師戴建峰,致電內容為侵權告知,戴建峰于公眾號發(fā)布173張照片侵權,并于隨后的郵件告知中給出備選解決方案——戴建峰可以支付每張300元的費用購買視覺中國的套餐達成合作,或支付每張500元的價格(合計8.5萬)達成和解,一個看似正常的維權告知,觸發(fā)網絡熱議。戴建峰查閱郵件后發(fā)現視覺中國稱侵權的照片中,有大部分是他自己拍攝的,剩下的部分也獲得了拍攝者的授權,而他所拍攝的所有照片都不涉及與視覺中國的合作,不知“侵”由何起、“權”之所在……
“權”之所在?視覺中國以戴建峰發(fā)布在公眾號里的173張照片侵權為由發(fā)出通告,此處,帶來一個思考,視覺中國是否有權發(fā)出侵權通告?攝影作品屬于《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受保護知識產權作品,凝結了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從視覺中國網上公布回復看,其并非照片原創(chuàng)著作權人,按照其答復邏輯,其權利首先來自戴建峰授權圖片庫Stocktrek Images銷售——Stocktrek Images又將相關圖片授權Getty Images銷售——視覺中國作為Getty Images的獨家合作伙伴擁有對涉事相關圖片在內的完整的銷售權利,這一官方回復邏輯矛盾,體現于,事實上——戴建峰8月16日通過微博作出回復,“我已與Stocktrek進行核實,Stocktrek明確告知我:視覺中國無權銷售我的作品,也沒有我作品的任何版權。Getty也無權將我的作品再次轉授”,這一信息可以解讀出兩重含義:
第一,視覺中國所謂的“涉事圖片的銷售授權鏈條清晰完整”沒有事實基礎,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總計四項人身權利,十三項財產權利,在公眾號上發(fā)布照片屬于行使展覽權,如果可以下載照片還涉及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無論何種財產權利,如果沒有獨家許可限制或權利轉讓,攝影作者本身行使沒有任何權利障礙。
第二,照片僅為權利載體,視覺中國如果想主張侵權,應當舉證其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獲得了至少上述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許可或轉讓,而非言稱其為“Getty Images的獨家合作伙伴”,許可制和轉讓制度是著作權法法定的權利流轉形式,視覺中國既不是所稱侵權照片的委托開發(fā)人,也非與戴建峰的作品合作伙伴,無論是著作權中的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或者普通許可,亦無論其權利轉讓是有償還是無償,除非三方或多方(包括著作權人本人在場)簽訂獨家或者排他的權利讓渡給視覺中國,否則,視覺中國不享有照片權源,即不享有對所言稱173張照片的著作權利,其主張不能成立。
2019年4月,共青團中央官方微博發(fā)布兩張截圖,分別是在視覺中國網站上提供的國旗和國徽圖案的截屏。上述截屏中帶有“版權所有:視覺中國”的版權聲明以及如用于商業(yè)的咨詢電話。共青團中央官方微博質問視覺中國影像“國旗、國徽的版權也是貴公司的?”同樣于2019年4月,歐洲南方天文臺(ESO)公布了人類首張黑洞照片,視覺中國卻收錄了這張照片,聲稱這張照片是他們版權所有。
法治社會,重視知識產權為法律人所樂見,權利的行使或原創(chuàng)所得或原始取得或繼受所得,而不能依據系XX公司中國獨家合作伙伴就當然權利行使,打假維權是法治社會所必須,但也要“權”之所在、“侵”之有實。(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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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