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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機(002535)09月08日在投資者關系平臺上答復了投資者關心的問題。
投資者:董秘好,請問公司經營性合同披露標準是什么,還是隨意的?這樣對公司有好處嗎,還是對披露信息的操作人有好處?謝謝!
林州重機董秘:公司經營性合同披露標準為:出售產品合同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yè)務收入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億元。另外,公司或者交易所認為可能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也需要進行披露。
投資者:董秘您好,回函中已有12.5億訂單加上最近5.5億的新訂單,在手已有18億左右訂單,上半年已完成7.2億,請問剩余10億多下半年能完成嗎?另外新上馬的年產800多套高端生產線對于年報和未來帶來多大效益?
林州重機董秘:您好,公司將根據(jù)各個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積極履行交付,感謝您對公司的關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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