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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帆新材(300637)及董秘吃警示函 未客觀完整介紹新冠藥物問題

浙江證監(jiān)局近日發(fā)布了關于對浙江揚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帆新材 證券代碼:300637)及董事會秘書樊相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近期,揚帆新材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回復投資者關于肺炎疫情相關抗病毒藥物提問時,未能客觀、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相關產品業(yè)務占比以及對公司業(yè)績的影響等實際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秘書樊相東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j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浙江證監(jiān)局決定對揚帆新材、樊相東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國網(wǎng)財經查詢發(fā)現(xiàn),揚帆新材在2月22日時曾因上述問題已被深交所發(fā)過監(jiān)管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fā)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jù)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采取以下監(jiān)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jiān)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guī)、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jiān)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浙江揚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揚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樊相東:

近期,你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回復投資者關于肺炎疫情相關抗病毒藥物提問時,未能客觀、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相關產品業(yè)務占比以及對公司業(yè)績的影響等實際情況。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公司董事會秘書樊相東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j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樊相東予以警示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guī)學習,提高規(guī)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guī)行為再次發(fā)生,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jiān)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jiān)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zhí)行。

浙江證監(jiān)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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